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正誠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湧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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