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9年度除字第7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簡意如│臺灣新光│98年12月7日│39,000元│HC0000000││││商業銀行│││││││五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