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27號聲請人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7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新上衡室內裝修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8年6月20日│14,000元│AW0000000│││公司 沈如意 │中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