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乙○○
之2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叁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