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再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九十九號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判人甲○○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判決(原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易字第五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所提再審聲請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