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25號聲請人甲○○即 吳碧双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9年度除字第7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