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一顆、METHAMPHETAMINE與MDMA混合錠劑二顆及第三級毒品KETAMINE膠囊十七顆、錠劑十七顆,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查獲之毒品,因屬違禁物,不惟得單獨宣告沒收,尚應加以銷燬,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中華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中扣得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膠囊及錠劑合計四十六顆(聲請書誤值為四十七顆)均為MDMA認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膠囊及錠劑,經送檢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二級毒品MDMA、METHAMPHETAMINE與MDMA混合錠劑及第三級毒品KETAMINE,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號(管認可字第○○五號)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故此部分沒收之聲請,自應准許;另扣案如附表二部分之錠劑九顆,依前開檢驗報告所示,係屬CHLORPHENNMINE及CAFFEINE成分,而本院依職權請原鑑定單位,就此部分說明是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示之毒品結果,該醫院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一)高醫附秘字二三六二號函覆稱不屬於毒品,有該函一紙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附表一:
┌──────┬──────────┬─────────┬───────┐│送驗報告編號│送驗物品│檢驗結果│毒品類別││││(毒品成分部分)││├──────┼──────────┼─────────┼───────┤│0000-000│紅-白膠囊(十五顆)│KETAMINE│第三級毒品││├──────┼──────────┼─────────┼───────┤│0000-000│紅-黃膠囊(二顆)│KETAMINE│第三級毒品│├──────┼──────────┼─────────┼───────┤│0000-000│綠色錠劑(八顆)│KETAMINE│第三級毒品│├──────┼──────────┼─────────┼───────┤│0000-000│藍色錠劑(九顆)│KETAMINE│第三級毒品│├──────┼──────────┼─────────┼───────┤│0000-000│橘色錠劑(二顆)│MDMA及METH│第二級毒品││││AMPHETAMI│││││NE││├──────┼──────────┼─────────┼───────┤│0000-000│黃色錠劑(一顆)│MDMA│第二級毒品│└──────┴──────────┴─────────┴───────┘附表二:
┌──────┬──────────┬─────────┬───────┐│送驗報告編號│送驗物品│檢驗結果│毒品類別││││(毒品成分部分)││├──────┼──────────┼─────────┼───────┤│0000-000│士黃色錠劑(九顆)│CHLORPHENAMINE及CA│不屬於毒品分類│││││FFE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