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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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洪翰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蕭○○之真實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二、提出被告 黃智銘 、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更正被告姓
名),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