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60號
原 告 蕭雅琳
被 告 楊有家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
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宏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60號
原 告 蕭雅琳
被 告 楊有家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
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