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60號
原   告  蕭雅琳
被   告  楊有家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
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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