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37號
原 告 張旭緯
訴訟代理人 張鑫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博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