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7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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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9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並
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7月20日變更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再更名為國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
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於92年10月27日經
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敘明。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申辦代償卡代付對
其他銀行之欠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
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簡素惠
法官范智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簡素惠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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