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號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07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8,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