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複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被告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燕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