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78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
9月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位於高雄縣○○鎮○○路○○○巷○○號居所,並由其同居人即其父 曾永明 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固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9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8號刑事判決,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
本院遂於99年10月15日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之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高雄縣○○鎮○○路○○○巷○○號居所,並由其同居人即其母 齊秀麗 代為收受,亦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稽。今上訴人收受上揭裁定已逾5日,然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詳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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