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吳品蓉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區管理處間交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60,576元,應徵裁判費9,2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碧玲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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