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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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戊○○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女,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戊○○於民國93年9月26日死亡,其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可組成親屬會議以選任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親屬會議會員等語。
二、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121條定有明文。又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亦為同法第11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認為真實。審酌被繼承人戊○○之配偶己○○、兄長乙○○、長子丁○○、次子丙○○、長女庚○○為其最近親屬,均為繼承人,由渠等擔任親屬會議成員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