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丙○○、乙○○被訴強制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
3人被訴強制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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