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134號債權人 李秋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 張惠珍許鴻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被繼承人 許貽鄭 之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訂有明文。查債務人許張惠珍、許鴻良已向本院申報限定繼承,並經本院89年繼字第233號裁定准許在案,故本件逾被繼承人許貽鄭之遺產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