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合德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9年6月28日99年度訴字第87號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合德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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