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尤杏敏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
被   告  郭華彥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㈠民國107年6月15日下午3時30分
至現場履勘;㈡民國107年6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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