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9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周雅綺
被   告  蔡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
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
能謂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
實體上之裁判,應認其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無理由,並以
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347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蔡春林 積欠原告款項未清償,卻將其名
下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8分之
1(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9年12月7日以夫妻贈與為原
因,於99年12月29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蔡陳淑珍,
意圖脫產,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蔡春林與被告蔡陳淑珍間就系爭土
地所為之贈與與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命被告蔡陳淑珍將系爭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撤銷之訴
,其訴之性質屬固有必要之共同訴訟,原告係於民國107年
4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佐,其中
被告蔡春林早於原告起訴前之104年3月14日死亡,蔡春林
既已於訴訟繫屬前死亡,並經本院以其無當事人能力而另行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則原告以本件被告蔡陳淑珍為被告
之訴,依上開說明,自有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且此訴訟要件
之欠缺,無從補正。從而,原告以蔡陳淑珍為被告此部分之
訴,因當事人不適格而顯無理由,應以判決予以駁回,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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