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連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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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連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連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事件,聲請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連偵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零點零捌公克,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查獲,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連偵字第七號,卷附之移送書及扣案清單可證,係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