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256-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256-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管訓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六-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管訓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覆議決定(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六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因管訓案件聲請冤獄賠償,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五號決定駁回其聲請,聲請再覆議人不服,向本會聲請覆議,亦經本會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維持原決定在案。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蘇茂秋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黃正興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委員 蘇振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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