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陳曉莉
訴訟代理人  楊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聖鴻 (原名: 吳青洋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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