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1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上原告與被告 黃新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
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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