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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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5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瑀婕

孫瑞宗

被告 江俊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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