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承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璧英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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