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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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游蕙菁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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