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劉承斌上訴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右上訴人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