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卉婷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83、106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卉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李卉婷因過失傷害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5日│105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2490號│字第3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4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52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20日│106年8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4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526│││判決│││號│││├────┼──────────┼──────────┼──────────┤││判決│106年3月29日│106年9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571號│第146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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