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林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6年8月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9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6年12月9日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金木 │空白│第一銀行十│00000000000│75,500元│106年7月31日│JB0000000││││││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