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822號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瑋玲
被   告  凃瀞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