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45號
原 告 邱文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雅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00元外,
尚應補繳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