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45號
原   告  邱文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雅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00元外,
尚應補繳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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