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81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王家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捌
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