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原 告 謝國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世寬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