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調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356號
原   告 蘋果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志
訴訟代理人  吳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二、足資特定被告王明霞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管委會登記資料、住戶規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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