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16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涂韻華
       吳婉瑜
被   告  趙沛誼 原名 趙敏芝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
,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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