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甲○○
乙○○丙○○戊○○相對人丁○○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台中文心路郵局第九0九三號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茲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按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台中縣太平市○○○○街○○號,而聲請人固對該地址送達系爭存證信函,然依聲請人附之信封回函,該信封上註明拒收,而非批示「遷移不明」,顯見相對人仍居住於系爭住所地,難認相對人應受送達之住所已有不明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