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凃慧君 相對人大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負責執行清算工作,因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