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李安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月21日屆滿(102年1月19、20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文虎臺灣土地銀行 石門分 │101年8月31日│56,100元│BCB0八四一三│││1││行│││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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