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㈠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壬○○
辛○○丙○○癸○○己○○乙○○丁○○庚○○戊○○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游明財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將己○○及丙○○記載之行列互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蔡翁金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徐淑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