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峻儀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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