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
住彰化身分證(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鈞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A附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號││││││││用│有陸│2中旬││4│彰│3││彰│3│││二│期月│至││偵1│化│易7│7│化│易7│8││級│徒│2││5│地│8││地│8│││毒│刑│││2│院│││院││││品│││││││││││├──┼──┼────┼──┼─────┼─┼───┼────┼─┼───┼────┤│││││號│台│4││台│4│││轉│有柒│││6│中│上1││中│上1│││讓│期月│4間││偵2│高│9││高│9│││禁│徒│││5│分│訴1││分│訴1│││藥│刑││││院│││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