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 李久榮 訴訟代理人 傅國淵 被告 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4月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偕同證人 梁桂英 到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