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一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片名「台語四大天后精選─歌名:愛你這深、無你卡快活」等之CD,係雅鸝有聲出版社(下稱雅鸝出版社)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竟自八十九年五月七日起,在台中市○○路與興安路口之夜市內,意圖營利而販賣侵害雅鸝出版社著作權之CD,嗣於同年月九日二十二時十分許,為警方人員在上址夜市內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侵害著作權之CD三片,因認被告係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雅鸝出版社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起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資參酌,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