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吳若維
吳洋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若維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洋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40,189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若維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5,2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洋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95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278元吳洋一、吳若維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135278元吳洋一、吳若維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278元吳洋一、吳若維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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