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