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5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三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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