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三二五號
原告丁○○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因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應移送於台灣高雄少年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該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移送台灣高雄少年法院,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前揭規定,自應一併移送於台灣高雄少年法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高雄少年法院。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麒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