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煥忠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謝煥生 訴訟代理人 謝光煌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謝煥木
謝煥周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采燕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月18日經法官批示視為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於同年2月11日送達(公示送達生效期間末日為休假日,依法遞延至次一上班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綵蓁